新竹縣115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外介聘作業公告
一、介聘作業相關規定與重點摘要
(一) 作業順序
1. 本年度縣內介聘採一次辦理,並於縣外介聘作業前辦理完竣。
(二) 縣內介聘辦理階段
1. 依下列順序分三階段辦理:
(1) 第一階段: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2) 第二階段:具原住民族身分,或取得原住民族語/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教師優先單調介聘。
(3) 第三階段:依教師服務積分高低及志願依序介聘。
(三) 調入科別限制
1. 申請介聘之教師於調出時,應以「現職服務學校原聘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俾利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四) 服務年資條件
1. 申請者依規定須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2. 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至多採計兩學期。
3. 若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或實際服務滿四學期因結婚/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六學期之限制。
二、 各項作業時間期程(含縣內與縣外介聘)
(一) 會議與說明會期程
1. 3月16日:召開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第一次會議。
2. 3月19日 09:30: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說明會。
3. 3月25日 13:30: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模組使用與審查說明會(請各校人事主任與會)。
(二) 申請與登錄作業
1. 3月31日至4月8日:縣外介聘學校名單上網登錄。
2. 4月1日 17:00前:公告介聘相關規定、表件及缺額。
3. 4月2日 08:00至4月10日 16:00止:現職教師線上提出「縣內介聘」申請、選填志願暨資料繳交。
4. 4月10日至4月20日:參加「縣外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
(三) 審查與結果公告
1. 4月10日至4月16日 16:00前:辦理縣內介聘現職教師服務積分「校內初審」及送件。
2. 4月17日至4月21日:辦理縣內介聘「縣級積分審查」(最後補件期限為4月21日 16:00)。
3. 4月22日至4月23日:開放教師自行上網查詢縣內介聘積分審查結果。
4. 4月27日:公告「縣內介聘」達成名冊。
5. 4月29日:辦理縣外介聘積分審查(上午竹東區、下午竹北區,假興隆國小辦理)。
(四) 報到與結果通知
1. 5月8日前:達成「縣內介聘」之教師,應至新任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2. 5月11日至5月12日:召開縣外介聘作業協調會議。
3. 5月15日前:教育局將「縣外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校。
4. 5月22日前:達成「縣外介聘」之教師,應至調入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三、 注意事項與規範
(一) 志願選填與撤回限制
1. 縣內介聘作業一經校內初審完竣(4月16日),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增減志願。
2. 若因介聘原因消失需撤回申請,應於縣級積分審查前(4月17日中午12:00前)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 縣內外介聘連動限制
1. 現職教師已達成縣內介聘者,不得再申請縣外介聘(超額教師除外)。
2. 若已申請縣外介聘,視同介聘原因消失,應主動撤回申請。
(三) 報到義務與懲處規範
1.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務必如期完成應聘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延遲或撤回。
2. 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並將依相關成績考核辦法予以議處。
(四) 假別與課務規定
1. 教師於上班時間需親自出席教評會審查或辦理送件者,得核予「公假」登記,惟課務應自行調整。
2. 超額教師參加說明會及介聘作業,得核予公假並排代。
(五) 同分比序原則
1. 申請人積分與志願相同時,依序位排序如下:
(1) 年齡(年長者優先)。
(2) 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
(3) 成績考核積分。
(4) 獎懲積分。
(5) 研習積分。
(6) 倘上述積分皆相同時,則交由電腦抽籤/排序決定。
四、 應檢附表件及審查規範
(一) 共通必備證件
1. 凡申請縣內或縣外介聘者,皆須備妥「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教師證」等基本證件。
(二) 縣內介聘應檢附資料與規範
1. 請將下列證件(除在職/服務證明正本外)影印為 A4 規格,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依序裝訂送交人事室初審(正本驗後發還):
(1) 服務積分表。
(2) 現職學校在職證明:應覈實加註「任教類(科)別」。
(3) 現職學校歷年服務證明:應敘明歷年兼任職務;如有留職停薪情事,務必註明期間及性質。
(4) 教師證書影本。
(5) 原校最近5年考核通知書影本:限採計109學年度至113學年度。
(6) 原校最近5年獎懲令、獎狀影本:限採計110年4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各項獎懲均須具備「文號」,無文號者需檢附主管教育機關核定之公文或公告證明;同一事實之獎勵與獎狀僅能擇一採計。
(7) 特殊優良教師證明影本:採計期間同上,惟「資深優良教師」不得列入加分項目。
(8) 原校最近5年研習進修時數證明書影本:採計期間同上,須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等官方核可系統列印。
(9) 特定身分及資格證明: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限開具日期為115年3月1日之後)、族語/客語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影本、公費生行政契約書/退伍令/留停復職公文等(依個人實際情況檢附)。
(三) 縣外介聘應檢附資料與規範
1.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2. 申請表(含志願表)一份。
3. 各項服務證件:年資、考核、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4.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僅擇一採計,從嚴審查):
(1) 以「配偶/雙親/全家遷居」等原因申請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內足資證明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 以「配偶在軍公教服務」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單位證明書(須註明地址)。
(3) 以「配偶在私人機構」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單位證明書(須註明地址)及勞保證明。
(4) 以「配偶為自營事業者」申請者:應檢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須註明地址)及健保證明。
(5) 以「配偶為自耕農」申請者:應檢附農地所在地證明及農保證明。
(6) 以「其他原因」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學校開立之服務證明。
5. 積分採計期限限制: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止;其餘證明文件一律採計至開放填報資料截止日。
相關文件請參考:https://reurl.cc/WbGly7
(一) 作業順序
1. 本年度縣內介聘採一次辦理,並於縣外介聘作業前辦理完竣。
(二) 縣內介聘辦理階段
1. 依下列順序分三階段辦理:
(1) 第一階段: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2) 第二階段:具原住民族身分,或取得原住民族語/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教師優先單調介聘。
(3) 第三階段:依教師服務積分高低及志願依序介聘。
(三) 調入科別限制
1. 申請介聘之教師於調出時,應以「現職服務學校原聘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俾利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四) 服務年資條件
1. 申請者依規定須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2. 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至多採計兩學期。
3. 若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或實際服務滿四學期因結婚/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六學期之限制。
二、 各項作業時間期程(含縣內與縣外介聘)
(一) 會議與說明會期程
1. 3月16日:召開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第一次會議。
2. 3月19日 09:30: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說明會。
3. 3月25日 13:30: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模組使用與審查說明會(請各校人事主任與會)。
(二) 申請與登錄作業
1. 3月31日至4月8日:縣外介聘學校名單上網登錄。
2. 4月1日 17:00前:公告介聘相關規定、表件及缺額。
3. 4月2日 08:00至4月10日 16:00止:現職教師線上提出「縣內介聘」申請、選填志願暨資料繳交。
4. 4月10日至4月20日:參加「縣外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
(三) 審查與結果公告
1. 4月10日至4月16日 16:00前:辦理縣內介聘現職教師服務積分「校內初審」及送件。
2. 4月17日至4月21日:辦理縣內介聘「縣級積分審查」(最後補件期限為4月21日 16:00)。
3. 4月22日至4月23日:開放教師自行上網查詢縣內介聘積分審查結果。
4. 4月27日:公告「縣內介聘」達成名冊。
5. 4月29日:辦理縣外介聘積分審查(上午竹東區、下午竹北區,假興隆國小辦理)。
(四) 報到與結果通知
1. 5月8日前:達成「縣內介聘」之教師,應至新任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2. 5月11日至5月12日:召開縣外介聘作業協調會議。
3. 5月15日前:教育局將「縣外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校。
4. 5月22日前:達成「縣外介聘」之教師,應至調入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三、 注意事項與規範
(一) 志願選填與撤回限制
1. 縣內介聘作業一經校內初審完竣(4月16日),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增減志願。
2. 若因介聘原因消失需撤回申請,應於縣級積分審查前(4月17日中午12:00前)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 縣內外介聘連動限制
1. 現職教師已達成縣內介聘者,不得再申請縣外介聘(超額教師除外)。
2. 若已申請縣外介聘,視同介聘原因消失,應主動撤回申請。
(三) 報到義務與懲處規範
1.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務必如期完成應聘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延遲或撤回。
2. 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並將依相關成績考核辦法予以議處。
(四) 假別與課務規定
1. 教師於上班時間需親自出席教評會審查或辦理送件者,得核予「公假」登記,惟課務應自行調整。
2. 超額教師參加說明會及介聘作業,得核予公假並排代。
(五) 同分比序原則
1. 申請人積分與志願相同時,依序位排序如下:
(1) 年齡(年長者優先)。
(2) 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
(3) 成績考核積分。
(4) 獎懲積分。
(5) 研習積分。
(6) 倘上述積分皆相同時,則交由電腦抽籤/排序決定。
四、 應檢附表件及審查規範
(一) 共通必備證件
1. 凡申請縣內或縣外介聘者,皆須備妥「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教師證」等基本證件。
(二) 縣內介聘應檢附資料與規範
1. 請將下列證件(除在職/服務證明正本外)影印為 A4 規格,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依序裝訂送交人事室初審(正本驗後發還):
(1) 服務積分表。
(2) 現職學校在職證明:應覈實加註「任教類(科)別」。
(3) 現職學校歷年服務證明:應敘明歷年兼任職務;如有留職停薪情事,務必註明期間及性質。
(4) 教師證書影本。
(5) 原校最近5年考核通知書影本:限採計109學年度至113學年度。
(6) 原校最近5年獎懲令、獎狀影本:限採計110年4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各項獎懲均須具備「文號」,無文號者需檢附主管教育機關核定之公文或公告證明;同一事實之獎勵與獎狀僅能擇一採計。
(7) 特殊優良教師證明影本:採計期間同上,惟「資深優良教師」不得列入加分項目。
(8) 原校最近5年研習進修時數證明書影本:採計期間同上,須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等官方核可系統列印。
(9) 特定身分及資格證明: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限開具日期為115年3月1日之後)、族語/客語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影本、公費生行政契約書/退伍令/留停復職公文等(依個人實際情況檢附)。
(三) 縣外介聘應檢附資料與規範
1.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2. 申請表(含志願表)一份。
3. 各項服務證件:年資、考核、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4.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僅擇一採計,從嚴審查):
(1) 以「配偶/雙親/全家遷居」等原因申請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內足資證明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 以「配偶在軍公教服務」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單位證明書(須註明地址)。
(3) 以「配偶在私人機構」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單位證明書(須註明地址)及勞保證明。
(4) 以「配偶為自營事業者」申請者:應檢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須註明地址)及健保證明。
(5) 以「配偶為自耕農」申請者:應檢附農地所在地證明及農保證明。
(6) 以「其他原因」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學校開立之服務證明。
5. 積分採計期限限制: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止;其餘證明文件一律採計至開放填報資料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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