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10月28日府人給字第1080387196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6021號函辦理。
三、實務上部分機關對於文康活動辦理保險之時點仍有疑義,為期明確,並參酌保險法第十三條之用語,爰本次修正旨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由各機關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四、檢送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6021號函辦理。
三、實務上部分機關對於文康活動辦理保險之時點仍有疑義,為期明確,並參酌保險法第十三條之用語,爰本次修正旨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由各機關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四、檢送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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