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事項一案
轉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事項一案
本府108年3月19日府勞福字第1083910867號函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又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避免違法,請惠予轉知所屬,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
本府108年3月19日府勞福字第1083910867號函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又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避免違法,請惠予轉知所屬,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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