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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院核定「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院108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6302號函
旨揭方案內容及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中央各機關之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之約僱人員。
二、臨時及派遣人員部分:
(一)配合108年起勞動基準法每月基本工資調增1,100元,「平均每月總薪資」3萬元以下之中央各機關臨時及派遣人員,應將其「每月經常性薪資」增加1,100元,調整後上限以「每月總薪資」3萬元為限。
(二)各地方政府得視經費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辦理。
三、約僱人員部分:以1等僱用者,應全面調整改僱為2等,其工作內容並應配合調整;又以2等僱用者,如符合3等所需具備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條件,得配合工作內容重新檢視及調整,將渠等改僱為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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