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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轉知民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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