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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國中小學校進用鐘點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社團及補救教學教師,其月領薪資未達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員工總人數一案

【公告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0月29日總處培字第1070053948號函
【內容】 一、依107年7月30日「107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決議辦理。
二、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臺北市政府等22個地方政府意見,並經轉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7年10月16日發特字第1070326165號函復略以:
(一)國中小學校進用人員月領薪資未達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所列除外人員,所提建議尚非行政裁量範疇。
(二)勞動部就旨揭建議曾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多數意見認為修正現行規定,將使法定應進用人數減少,損及身障者就業機會。又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2日召開身權法第38條修正條文研商會議決議略以,基於促進身障就業,尚不宜修正身權法第38條之計算方式,以避免惡化身障者非典型僱用及低度就業情形。
三、考量促進身障就業向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且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各機關有進用渠等人員之法定義務。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原函影本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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