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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本府衛生局針對縣內水痘群聚疫情之通報防疫及監控防範機制處理方式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7年09月21日新縣衛疾字第1070014558號函辦理。
二、水痘致病原為水痘帶狀疱疹病毒,主要是經皮膚直接接觸、空氣傳染或經飛沫傳染,傳染力相當強,由發疹前2天到全部結痂期間都具傳染力,請貴校轉知若發現水痘患者,請勸導家長讓學童在家充分休息及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並提醒期間應避免接觸未接種水痘疫苗之嬰幼兒、孕婦及免疫功能低下者等水痘高危險群。
三、檢附本府衛生局原函及「水痘衛教參考資料」相關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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